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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关于印发《全国广场舞、健身秧歌(鼓)教练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2019-04-23 返回列表

来源: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社体中心(群体处、体总秘书处),各广场舞、健身秧歌(鼓)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中国广场舞、健身秧歌(鼓)运动发展,加强教练员(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教练员(教师)行为,评定教练员(教师)专业水平,现印发《全国广场舞、健身秧歌(鼓)教练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实施。

 

全国广场舞、健身秧歌(鼓)教练员(教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场舞是一种在宽阔场地上通过健身操类、舞蹈类等健身方式,在音乐伴奏下结合徒手或持轻器械等动作,开展的具有健身功效与审美情趣的群众性集体运动项目。健身秧歌(鼓)是运用传统秧歌、腰鼓体育化形式以及当代衍生的手拍鼓统称,是一项集健身、竞技、娱乐、观赏于一体的团队展示性大众体育健身项目。为提高广场舞、健身秧歌(鼓)教练员(教师)专业技能与教学水平,规范广场舞、健身秧歌(鼓)教练员(教师)的培训、考核、资格认证、注册、奖惩等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统称“管理工作”),指导广场舞、健身秧歌(鼓)爱好者科学健身,推动我国广场舞、健身秧歌(鼓)活动的全面、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教练员技术等级标准》等文件精神,结合广场舞、健身秧歌(鼓)运动发展实际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练员(教师),是指经全国广场舞健身活动推广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认证,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广场舞、健身秧歌(鼓)动作技能,组织广场舞、健身秧歌(鼓)活动,宣传科学运动知识和理念,并获得相应技术等级的人员。
  第三条广场舞、健身秧歌(鼓)教练员(教师)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A级、B级)、一级、二级、三级。
  第四条 在委员会注册的国家级教练员(教师)均适用于本办法。国家级以下教练员(教师),必须服从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协会)管理。本办法所述协会为各级体育相关部门认定开展广场舞、健身秧歌(鼓)的合法组织。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五条 委员会下设培训工作部、健身秧歌(鼓)专项部,负责广场舞、健身秧歌(鼓)国家级(A级、B级)教练员(教师)的管理工作,并指导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协会)进行一级及以下教练员(教师)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协会)在与本办法不相冲突的条件下,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对其所管辖的教练员(教师)(包括一级和一级以下)进行管理。
  第七条委员会培训工作部、健身秧歌(鼓)专项部分别负责培训指导工作中广场舞、健身秧歌(鼓)项目国家级教练员(教师)的推荐选派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协会)负责本地区广场舞、健身秧歌(鼓)一级教练员(教师)的技术等级认证和管理工作,新晋一级教练员(教师)按项目须分别向委员会培训工作部、健身秧歌(鼓)专项部备案;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协会)负责二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和管理工作;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协会)负责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教练员(教师)技术等级认证

  第九条 申报广场舞、健身秧歌(鼓)教练员(教师)技术等级认证考核者,应为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5周岁的中国公民。
  第十条 广场舞、健身秧歌(鼓)教练员(教师)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包括:理论部分(竞赛规则与裁判法,教学训练相关理论知识等)、实践部分(临场教学、职业道德考察等)、技能部分(广场舞、健身秧歌、健身腰鼓、手拍鼓等)。
  第十一条三级教练员(教师)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参加委员会授权或相应级别审批单位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练习广场舞、健身秧歌(鼓)满2年,熟练掌握广场舞、健身秧歌(鼓)动作技术要领;
  二、承担广场舞、健身秧歌(鼓)健身站点教学指导与管理工作1年以上;
  三、带队参加地、市级广场舞、健身秧歌(鼓)比赛前六名或省级广场舞、健身秧歌(鼓)比赛前八名的获奖队伍教练员(教师)。
  第十二条 二级教练员(教师)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取得三级教练员(教师)资格满1年,参加委员会授权或相应级别审批单位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承担广场舞、健身秧歌(鼓)健身站点教学指导与管理工作2年以上;
  二、本人或带队参加地、市级广场舞、健身秧歌(鼓)比赛前三名或省级广场舞、健身秧歌(鼓)比赛前六名的获奖队伍教练员(教师);
  三、参加省级体育相关主管部门(协会)举办的广场舞、健身秧歌(鼓)培训教学工作1次及以上者。
  第十三条 一级教练员(教师)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取得二级教练员(教师)资格满2年,参加委员会授权或相应级别审批单位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承担广场舞、健身秧歌(鼓)健身站点教学指导与管理工作4年以上;
  二、全国性广场舞、健身秧歌(鼓)比赛前八名的获奖队伍教练员(教师);
  三、参加省级体育相关主管部门(协会)举办的广场舞、健身秧歌(鼓)培训教学工作2次及以上者。
  第十四条 国家级(B级)教练员(教师)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取得一级教练员(教师)资格满2年,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承担广场舞、健身秧歌(鼓)健身站点教学指导与管理工作6年以上;
  二、全国性广场舞、健身秧歌(鼓)比赛分站赛前两名或总决赛前六名获奖队伍的教练员(教师);
  三、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全国广场舞健身活动推广委员会举办的广场舞、健身秧歌(鼓)培训教学工作1次及以上者;
  四、中高等体育院校(从事过体育、舞蹈等相关工作)专业教师,且具备一级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  国家级(A级)教练员(教师)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取得国家级(B级)教练员(教师)资格满2年,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国广场舞、健身秧歌(鼓)总决赛比赛前三名获奖队伍的教练员(教师);
  二、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全国广场舞健身活动推广委员会举办的广场舞、健身秧歌(鼓)培训教学工作2次及以上者;
  三、全国广场舞推广示范套路、全国健身秧歌(鼓)规定套路创编团队主要成员。
  第十六条 取得相关专业(从事过体育、舞蹈等相关工作)本科学历的人员,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可直接申请报考二级教练员(教师)。中高等体育院校具有二级职称,较系统地掌握广场舞、健身秧歌(鼓)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的教师,从事过体育、舞蹈等相关专项教学,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可以直接申请报考一级教练员(教师)。
  第十七条 教练员(教师)技术等级证书由委员会统一制作发放。对各等级教练员(教师)进行技术等级认证,不得收取审批认证费用。

  第四章 教练员(教师)注册管理

  第十八条  凡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全国广场舞健身活动推广委员会主办的各类广场舞、健身秧歌(鼓)培训及推广等活动的教练员(教师),均须在全国广场舞健身活动推广委员会注册。广场舞、健身秧歌(鼓)国家级教练员(教师)应分别在培训工作部、健身秧歌(鼓)专项部注册,一级及以下教练员(教师)由委员会授权或者相应级别审批单位注册,并按项目分别报委员会培训工作部、健身秧歌(鼓)专项部备案。
  第十九条 经委员会授权或相应级别审批单位,应当建立本级及以下教练员(教师)注册信息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信息:教练员(教师)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请单位;教练员(教师)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指导、培训推广等工作记录;培训或教练员(教师)委员会对本级教练员(教师)指导工作的考评意见和处罚的记录。
  第二十条 广场舞、健身秧歌(鼓)国家级教练员(教师)每2年应分别向委员会培训工作部、健身秧歌(鼓)专项部进行注册,一级及以下教练员(教师)按照同级审批单位要求进行注册,审批单位不得收取注册费。未在规定期限内注册的教练员(教师),注册年度内不安排指导培训工作。

  第五章 教练员(教师)选派

  第二十一条本章适用于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全国广场舞健身活动推广委员会主办、确认和提供支持的各类培训、指导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练员(教师)选调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全国广场舞健身活动推广委员会主办和确认的培训、指导工作按项目分别由培训工作部、健身秧歌(鼓)专项部进行研究,并推荐人选。
  二、择优的原则:根据培训指导工作内容,优先选派技术等级高,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在以往培训指导工作中评价较高,讲团结、讲奉献的教练员(教师)。
  三、就近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就近选派教练员(教师)担任培训指导工作。
  四、公示的原则:所选派教练员(教师)需要提前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任何负面反馈方能选派。
  第二十三条 在册国家级教练员(教师)参加非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全国广场舞健身活动推广委员会主办、组织、确认的广场舞、健身秧歌(鼓)指导、培训推广工作的,需在事前一个月向全国广场舞健身活动推广委员会培训工作部、健身秧歌(鼓)专项部备案,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指导与授课。

  第六章 教练员(教师)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练员(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协会)组织的教练员(教师)学习、培训与考核,并按规定申请晋升等级;
  二、受相应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协会)选派,参加相应各级各类广场舞、健身秧歌(鼓)的指导、培训工作;
  三、向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协会)提出培训工作或教练员(教师)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享有参加广场舞、健身秧歌(鼓)指导培训时组委会规定的相关待遇;
  五、对教练员(教师)管理工作中的不良现象进行检举;
  六、对于受到的处罚有进行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练员(教师)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廉洁自律;
  二、努力钻研并熟练掌握广场舞示范套路技术动作、健身秧歌(鼓)规定套路技术动作,注重积累经验、总结提高,不断提升业务水平;
  三、主动参加培训,积极参与教练员(教师)队伍建设,团结协作,促进教练员(教师)队伍的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
  四、积极承担并认真完成委员会或地方相关体育主管部门(协会)指派的教练工作任务;
  五、主动配合有关机构进行教练员(教师)指导培训情况的调查和研究工作;
  六、服从管理,按规定参加相应技术等级教练员(教师)的年度注册与复核考试。

  第七章 教练员(教师)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选派专家,对选派教练员(教师)的指导授课过程进行监督评价,并按项目分别向培训工作部、健身秧歌(鼓)专项部反馈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可征求组织单位或学员对教练指导、培训工作的意见,并做出量化评价。
  第二十八条 培训工作部、健身秧歌(鼓)专项部分别对注册教练员(教师)年度工作情况做出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记入教练员(教师)注册信息系统,并予以公开,作为晋升、奖惩和选派教练员(教师)的依据。

  第八章 教练员(教师)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对违规违纪国家级教练员(教师)做出处罚,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协会)可参照本办法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教练员(教师)做出处罚。
  第三十条 对违规违纪教练员(教师)的处罚分为:警告、停止若干场次教练员(教师)指导资格、停止教练员(教师)指导资格1-2年、降低教练员(教师)技术等级资格、撤销教练员(教师)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教练员(教师)指导资格。
  第三十一条 对违规违纪教练员(教师)处罚的程序
  一、对教练员(教师)的警告由指导培训组织单位提出,按项目提交培训工作部、健身秧歌(鼓)专项部决定。
  二、停止若干场次教练员(教师)指导资格的处罚,由指导培训组织单位和超过50%当期授课学员提出,按项目分别经培训工作部、健身秧歌(鼓)专项部同意,并报委员会审核。
  三、停止教练员(教师)指导资格1-2年、降低技术等级资格、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教练员(教师)指导资格的处罚,按项目分别由培训工作部、健身秧歌(鼓)专项部和指导培训组织单位共同提出,并报委员会批准,同时通报该教练员(教师)资格认证单位处理。
  四、对违规违纪教练员(教师)做出停止若干场次教练员(教师)指导资格以上处罚的,必须按项目分别由培训工作部、健身秧歌(鼓)专项部事先通知被处罚的教练员(教师)有进行申诉的权力及相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教练员(教师)的处罚条件
  一、警告:在指导培训工作期间,不遵守组织单位纪律;按项目分别经培训工作部、健身秧歌(鼓)专项部认定在指导培训过程中出现明显错误。
  二、停止若干场次教练员(教师)指导资格:在指导培训期间有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在同一次指导培训工作中受到两次警告。
  三、停止教练员(教师)指导资格1-2年:
  (一)按项目分别经培训工作部、健身秧歌(鼓)专项部认定在指导培训中多次出现明显错误等较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参与未经委员会确认或认可的指导培训工作,以及未告知委员会并获得批准,擅自利用其职称、职务、职权参与指导培训工作或不听从选派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未按期年度注册和复核考试;
  (四)一年中2次工作评价为不合格。
  四、降低技术等级资格:按项目分别经培训工作部、健身秧歌(鼓)专项部认定多次出现明显错误,在指导培训过程中出现严重不当言行,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
  五、撤销技术等级资格:按项目分别经培训工作部、健身秧歌(鼓)专项部认定多次出现重大错误,指导培训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六、终身禁止教练员(教师)指导资格: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非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各组织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委员会或地方相关体育主管部门(协会)进行申诉和举报。以书面形式实名递交,写明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纪事项、主要证据、涉及人员等。委员会或地方相关体育主管部门(协会)应及时受理,并严格依据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述的全国广场舞推广示范套路是指由国家体育总局、文化部联合推出的广场健身操舞示范套路,以及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全国广场舞健身活动推广委员会推出的广场舞推广示范套路。
  本办法所述的全国健身秧歌(鼓)规定套路是指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推出的健身秧歌规定套路、健身腰鼓规定套路、健身手拍鼓规定套路。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委员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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